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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五大联赛赛程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时间:2026.06.22

鲁工美院办字〔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各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共五大联赛赛程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和五大联赛赛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 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 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 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学校要保障履行审计职责和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创造良 好的审计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所 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 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 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开展审计咨询服务活动,为委托部门实现业务事项的管理目标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协助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类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物资、通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暂停经费使用权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十一)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审计实施中 有争议或存疑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或鉴定; 

 (十二)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三)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四)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 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学校党委、 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依据具体审计工作方案开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保障审计质量,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 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大联赛赛程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工美院办字〔2019〕16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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