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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五大联赛赛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6.06.22

鲁工美院审字〔20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一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五大联赛赛程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 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或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审计委托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层面审计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 其他部门的委托审计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未经审计处审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以下审计项目,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委托单位并开展委托审计: 

 (一)基建、修缮等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结算审计、造价审计等; 

 (二)预算及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绩效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政策落实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等。 

 (三)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委托审计业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下列两种形式。 

 (一)项目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项目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只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自行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审计、咨询、评估等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结合委托项目内容、合同约定,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确定委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委托审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业务的管理费用以及审计业务经费等支出项目中列支。 

第二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审计委托单位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 提出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资产管理处按照服务类项目国家、省以及学校采购法律法规确定招标采购方式遴选中介机构。 工程和财务类等项目委托审计,由审计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分别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入围,根据审计项目特点, 结合招标入围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业务水平、已承担审计任 务量和服务质量确定受托中介机构。 如有上级主管单位遴选的中介机构,可从中择优确定。 对于服务质量、信用等良好的中介机构,合同期满后可以按 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高于原合同服务价格或取费费率续签服务合同。 

 第十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依法维护被审计单位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七)其他条件。 受托中介机构在安排受托项目具体工作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委托合同(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审计委托单位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将草拟合同经相关部门、单位会签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审计委托单位代表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 《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目标和要求、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密项目还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十)其他事项。 委托业务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 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协议)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由审计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审计单位应协调中介机构与学校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强化委托审计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审计进展,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沟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确保审计质量,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按委托合同(协议)约定和规范程序实施审计,按期向委托审计单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及相关电子资料等。 

 第十六条 审计委托单位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工作资料进行复核、检查,必要时审计处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审核以确保审计质量,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清楚、完整; 

 (四)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用; 

 (七)评价、定性是否恰当;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委托审计单位应将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结果报告等资料向审计处备案,重大审计项目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向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委托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审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中介机构;监督委托审计单位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中介机构的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对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违反合同协议规定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的; 

 (二)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三)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四)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五)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六)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单位在完成委托审计项目的人员投入、审计质量、审计实效等方面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和评价。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履行委托合同(协议)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人员配备情况、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工作态度及水平; 

 (三)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情况; 

 (四)审计项目的质量、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及效果; 

 (五)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准确性、及时性,审计建议的建设性; 

 (六)审核金额的准确性; 

 (七)中介机构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情况; 

 (八)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九)审计业务规则规定或审计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每年末或委托审计业务结束,委托审计单位将委托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评价结果以及中介机构移交的审计资料等整理归档备查。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选用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背委托业务合同(业务约定书)的,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执行。《五大联赛赛程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7〕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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